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在正式頒布后,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的變化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其中,既有來自于新設立的公司股東對出資期限及相關責任的關注,也有來自于已設立公司股東對于新法與舊法如何銜接的關注。
我們希望通過本文,對新公司法關于出資期限的變化以及相關責任義務的梳理,以期對新設立的公司以及已設立的公司均能有所幫助。(注:本文所指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一
新公司法出資制度的變化
1.出資應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且五年出資期限原則上溯及適用于存續(xù)公司。
自2013年修訂的《公司法》確定的全面認繳制度以來,注冊公司的門檻大大降低,這很大程度激發(fā)了民眾注冊公司的熱情,鼓勵了社會公眾對商業(yè)投資的激情,順應了當時市場發(fā)展的要求,然而,隨之而來的還有實踐中全面認繳制下盲目認繳出資、天價出資、期限過長等問題層出不窮,很多股東在注冊公司之初根本不考慮是否有能力實繳該出資,注冊資本與企業(yè)的實際情況不相匹配,公司因此也往往并沒有承擔與其注冊資本相匹配的責任能力,這對于債權人的保護是相當不利的,而當債權人失去了維權的保障,市場就無法真正的健康良性發(fā)展,這種小馬拉大車、認繳不出資的行為實際上是將投資者的自身經(jīng)營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和市場,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因此,如何使公司能夠更加高質量的發(fā)展,如何能夠在交易過程中切實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就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要點問題,此次新公司法對于注冊資本的出資制度的變化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chǎn)權的轉移手續(xù)。 | 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2、新舊公司法關于出資期限的銜接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近日,《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對此問題給出了“3+5”的初步調整意見。概括如下:
(1)對于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期限的,將設置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調整。
-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5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
- 剩余出資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為5年內。
(2)對公司法施行前設立、出資期限超過三十年或者出資額超過十億元的公司,經(jīng)認定為出資期限、出資額存在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要求公司于六個月內對出資期限、出資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5年。
(3)公司法施行前設立承擔國家重大戰(zhàn)略任務、關系國計民生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經(jīng)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原有出資期限出資。
3、公司增資的出資期限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僅提及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但對于公司在成立之后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應于何時繳足并未提及,但這一問題在《中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中予以了明確,即: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注冊資本應當五年內繳足。
綜合上述規(guī)定,除有特殊規(guī)定之外,新設公司的注冊資本將一律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內全部實繳到位,存續(xù)公司的注冊資本最遲將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全部實繳到位,所有公司的新增注冊資本均需在增資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全部實繳到位。
二
出資制度變化對股東責任帶來的影響
鑒于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這勢必會對股東出資責任產(chǎn)生影響,通過梳理新公司法的相關條款,我們將相關影響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未按期出資股東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將舊公司法中未按期出資的股東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修訂為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若股東未按期出資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有權直接向該未按期出資的股東主張賠償。至于如此修改的原因,我們認為,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對象本就是公司,若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當然要向也應向公司承擔責任,舊公司法要求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邏輯上是不順暢的,實際上也為公司救濟股東出資瑕疵問題增加了法律障礙。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二十八條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四十九條......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2、其他股東對出資不足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吸收了舊公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若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實際繳納出資,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款中的其他股東僅為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按文義解釋并不包括公司設立之后加入公司的股東。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
舊公司法解釋三 | |
第十三條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
3、股東因到期未出資而失權
若股東到期未出資,新公司法賦予公司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向該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自該通知發(fā)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無 |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fā)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jīng)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 |
4、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在原來注冊資本全面認繳制的大背影下,債權人以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而要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往往會因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而不能夠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對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只有在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且公司具備破產(chǎn)原因但不申請破產(chǎn)的前置條件下,方才能夠符合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要件,債權人此時才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因此,實踐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條款適用成功率極低,而且程序繁瑣,債權人在正式提起追加、變更被執(zhí)行人異議之訴之前需提起申請追加被執(zhí)行人程序,而申請追加被執(zhí)行人程序基本會被法院以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且法院在申請追加階段不會對公司是否具備破產(chǎn)原因進行實質性審查而駁回,而案件即使進入追加、變更被執(zhí)行人異議之訴程序,法院普遍不會將終本執(zhí)行裁定等同于“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盡管相關執(zhí)行規(guī)定中將“已窮盡財產(chǎn)調查措施,未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或者發(fā)現(xiàn)的財產(chǎn)不能處置”作為執(zhí)行終本的先決條件。因此,在新公司法頒布之前,債權人欲通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而獲得債務清償,不僅程序繁瑣,勞時費力,而且成功率極低。而在新公司法中,一旦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zhí)行終本裁定是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淖顬橹苯拥淖C據(jù)),則公司或債權人即有權要求認繳而未實繳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勢必將大大方便債權人主張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條規(guī)定下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并非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我們理解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后將如何向債權人進行清償需有待執(zhí)行程序或破產(chǎn)清算程序來確定,且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應為該公司的全部債權人。
九民紀要 | 新公司法 |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chǎn)原因,但不申請破產(chǎn)的; (2)在公司債務產(chǎn)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
5、股權轉讓時轉讓人的出資補充責任
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應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但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這將使得股權轉讓的轉讓人并不能夠在股權出讓后即完全免除出資義務,我們理解這也是出于對公司及債權人的保護。但此處有一個問題尚不是非常明確,即:如若相關股權在出資未屆出資期限前發(fā)生多次股權轉讓的,歷次轉讓人之間應如何承擔責任?我們期待新公司法實施后的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明確。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無 | 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 |
6、股權轉讓人的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吸收了舊公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在股東轉讓出資期限已屆滿但未按規(guī)定出資或者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價值過低的情況下,原則上轉讓人與受讓人需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作為例外情形,當受讓人證明其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在此,舉證責任發(fā)生了倒置,受讓人承擔舉證證明其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的義務,這將有利于債權人主張權利。
公司解釋法三 | 新公司法 |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八十八條 .......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
三
出資制度變化對董、監(jiān)、高責任的影響
1、董事出資核查義務
新公司法賦予董事會對股東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的權利和義務,若董事會未及履行核查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無 |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股東抽逃出資,董監(jiān)高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該條規(guī)定吸收了舊公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但將舊公司解釋三中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定語由“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修訂為“負有責任的”,我們理解“協(xié)助抽逃出資”主觀上僅包括故意,但“負有責任的”則不僅包括故意,也包括了過失,這一修訂顯然擴大了相關主體的責任范圍,此外,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方面刪除了“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增加了“監(jiān)事”,我們理解這一修訂也反映了新公司法整體加強了董、監(jiān)、高履職責任的大背景。
舊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 第五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舊公司法解釋三 | |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四
總結
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制度的重大修訂,勢必將對法律實務產(chǎn)生深刻的影響,比如在股權交易盡職調查過程中,律師將需要更加關注目標公司出資方面的審查;在交易文件的起草過程中也需要結合新公司法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盡可能為委托人規(guī)避相應法律風險。又比如在公司新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過程中,對于員工行權條件的設置等也需要結合新公司法關于出資期限的規(guī)定作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導致相關條款無效。再比如債權人如何通過訴訟方式向公司主張債權,新公司法對此也提供了新的路徑。對此,我們將在今后的文章中分專題作詳細的論述和分析,敬請大家關注。